朋友相约聚会本是乐事,但是同饮朋友对醉酒者没有尽到照顾、安全护送义务,造成醉酒者躺卧马路被车辆碾压致死。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并索赔38万余元。
2016年9月的一天傍晚,罗甲邀请朋友刘乙到常熟市古里镇某饭店喝酒。禁不住罗甲的再三催促,刘乙应约到达饭店,之后罗甲、刘乙、李丙等人一起吃饭,席间喝了不少啤酒和白酒。酒足饭饱之后,几个人又去附近KTV继续喝酒K歌,直至次日凌晨1时左右结束。
此时,已是醉酒状态的刘乙独自离开KTV,东倒西歪地走到某工厂门口处,并摔倒在机动车道内。凌晨3时多,司机张小丁驾驶卡车经过该路段,由于跟车过紧,在前车发现险情突然变道后,张小丁才发现路中间有个黑乎乎的东西,他急打方向避让不及,车辆从刘乙身上碾过,造成刘乙当场身亡。后经检验,死者刘乙血液内酒精含量高达223㎎/100ml。
死者家属认为,罗甲及李丙两人没有喝醉,却对醉酒的刘乙未尽安全护送义务,导致刘乙因交通事故死亡。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38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与死者刘乙在饭店聚餐饮酒后,又一起至KTV继续饮酒,虽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劝酒行为,但作为同饮者,在与刘乙饮酒时应尽到劝诫及酒后照顾和安全保障义务,且理应预见任凭醉酒后的刘乙单独离开的危险性。由于两被告疏忽大意,没有及时提醒或安排他人护送刘乙回家,导致刘乙单独离开后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两被告对此存在过错。另一方面,刘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知道过量饮酒的危害性,但其饮酒时不能自控,一再放纵自身的盲目行为,酒后对自身安全疏忽大意,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而身亡,自身也有重大过错。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由罗甲与李丙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死者家属7.6万余元。
法官介绍,按照法律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亲朋之间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应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有高度注意义务。酒席上,相互间切勿恶意劝酒,并且对饮酒者要有善意的提醒劝诫,并承担相互照顾的义务。本案中,两被告与死者刘乙同桌就餐饮酒后,又至KTV娱乐且继续饮酒,事实上双方形成了一种民事上的法律关系,即相互间负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义务。(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