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甲某在太仓一日料店购买了两瓶总价近4000元的日本清酒,回家后发现所购清酒并无外包装以及中文标示。
随后甲某便电联日料店要求退货,并声称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强制性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欺诈。商家以酒水已出售无法退换为由,拒绝了甲某的请求。后甲某起诉至太仓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款3960元,并按照10倍惩罚性赔偿的有关规定赔偿其39600元。
在甲某向该院提交所购清酒的视频和实物后,承办法官发现两瓶清酒的外包装和瓶体上均无中文标签。被告认为其店中出售的清酒均为完整无损的,并不缺少中文标签,不排除有标签被撕掉的人为因素,并提交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以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据,证明所售清酒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出售的清酒缺乏中文标签,甲某主张退货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10倍惩罚性赔偿,被告已对涉案清酒的食品安全尽到相应举证责任,而甲某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涉案清酒的标签瑕疵足以影响到食品安全,故对于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10倍惩罚性赔偿不应被滥用,其适用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即加害行为前提,主观过错为明知,有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一旦构成要件不符合,则无法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另外,消费者在消费时,应当仔细查看商品详情介绍、包装和标示,在发现商品有问题时,及时封存商品,保留好购物发票,并选择要求商家退换货、向消协投诉、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及向法院起诉等方法维护合法权益。(苏报融媒记者 顾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