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度,夫妻双方本应是互帮互持相伴终生,但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因负债而离婚的情况,夫妻间共同债务的划分与清偿究竟该如何确定?近日,常熟法院审理了一起借离婚避债务的案件。
李女士与王先生自幼相识,1975年,两人结婚,然后生了两个儿子。婚后,夫妻二人在常熟开了一家服饰公司,为这个幸福的家庭辛苦打拼,后来生意越做越红火,夫妻名下多达上千万资产,周围不少人羡慕不已。
然而好景不长,因为经营不善,家庭资产相继被变卖还债,李女士名下账户财产,包括现在居住的公寓也被冻结查封。李女士不堪忍受,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剩余财产。庭审中,王先生对夫妻间的共同债权债务均予以承认,但认为自己与李女士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且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
主审法官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条件,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重婚、与婚外人同居、家暴或者虐待遗弃等情形。李女士虽然起诉称,王先生对他家暴虐待,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因此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法官表示,从这个案件来看,李女士离婚原因更多的是对夫妻间巨额债务的躲避,但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王先生对外即便以个人名义负债,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是王先生用于个人使用或者夫妻双方明确约定财产所得归各自所有,否则婚姻续存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便提起离婚诉讼,并最终判决离婚,也无法逃避,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看苏州记者 罗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