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月13日)上午,吴中区人民法院相应吴中区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月的要求,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该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审理情况及五起典型案例。此次发布会旨在强化公众的风险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引导大家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案件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据了解,2014年至2017年,吴中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10件,2018年截至目前已收案7件,收案数量增幅较快。已结案件中,涉案金额突破亿元的有3件,其中数额最大的达到4.2亿元。
附录:吴中法院受理相关案件的涉案金额统计
案件 涉案金额
沈巍巍等四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4.24亿元
汪传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370.5万元
范立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981.1万元
王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741.5万
陈震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2亿元 (其中销售商铺使用权2.6亿元)
董书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 1.334864亿元
张淑范、印荣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894.65万元
顔统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110万元
王莲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444.09万元
郁雪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577.13万元
武金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473万元
吴中法院刑庭副庭长吴婉瑾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是群众手中大量闲散资金渴望稳定、高收益的投资渠道,又缺乏投资知识,而犯罪分子向投资者许诺高额的固定收益,使投资者认为既可以得到高额投资回报,又不必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因而踊跃投入资金。
此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他人投入本金换取高息;二是公司化运作,为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欺骗性很强;三是线上线下结合,辐射面更广;四是犯罪手法升级换代,理财化特征明显;五是中老年群体为主要受害对象,轻信虚假宣传;五是追赃难度大,投资人往往损失惨重。
庭审:委托理财卷走52人473万
今天,吴中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武某为募集资金,在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先后成立深圳红石财富有限公司,并在南昌、苏州均成立分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开采矿山、扩大生产为名,通过组织培训、安排团队经理及业务员散发传单等方式,承诺支付年息12%-20%的投资回报,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向52名社会公众吸收存款473万元,向投资人返还利息221065.1元,造成损失4508934.9元。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采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7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吴婉瑾提醒大家,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财产。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任何承诺“高息”“高额回报”的项目都不可信,面对高额利息诱惑,应当保持理性,冷静分析,不要掉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的陷阱。
附录: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沈某等四人开设购物网站、利用“购物返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沈某等四人于2011年成立联购网络科技公司并创建“百家和”购物网站。通过在网站上张贴公告、发放纸质宣传资料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消费=存钱=免费”、“消费200即可参加返利,每200为一个返利权、最高可返200”的消费理念,并在全国各地发展代理商、加盟商家、会员。为维持公司的持续运作,四被告人先后采用浮动返利、固定返利模式经营网站。具体方式为会员在加盟商家或百家和网站上消费,后商家根据订单金额,上缴消费金额的10%-15%至联购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会员每消费满200元即获得一个返利权。因受“最高能实现全部消费返利”的诱惑,在联购公司经营期间,出现了大量会员不实际购物,与商家协商订立虚假订单后直接将 “推广费”缴纳至联购公司参与返利的情况(以10000元订单为例,在0.28固定返利期间,提交10000元的虚假订单,会员只需交纳1000元让商家汇至联购公司,即获得50个返利权,次日起每日获得返利14元,至返利第72天,则投入的1000元已全部返还,接下来的返利就属于额外的收入,且按照网站的对外宣传最终能获得10000元的返利)。经审计,在联购公司经营期间共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4.24亿元,已支付会员的消费返利合计2.42亿元。
吴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设立购物返利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消费200、最高可返200”、“消费=存钱=免费”的理念,吸引消费者至网站消费享受返利,在网站无其他经营收入的情况下,该种经营模式得以持续运作的途径即不断吸引消费者进入购物网站消费,用后期消费者投入的资金来支付前期消费者的返利,该种经营模式系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二:被告人陈某利用“销售商铺使用权后包租、到期回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由被告人陈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大地置业公司为偿付多家银行、小贷公司、民间借贷的本息,在“世界绸都”部分房产已被销售,其余房产均被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下,委托营销单位对外销售“世界绸都”商铺的使用权。具体方式为将“世界绸都”地下商铺及一至五层在未实际分割的情况下在图纸上划分成二千余户小商铺,采用打电话、发短信、发放宣传册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购买“世界绸都”商铺使用权是“保租、回购、高收益、零风险”的投资。营销期间由大地置业公司与客户签订《商铺权益转让合同》,同日客户与银联达公司(大地公司关联公司)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将小商铺委托银联达公司使用或租赁,在委托期限内,银联达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每年向客户支付收益;同时再签订两份担保合同,由信联公司(大地置业关联公司)承担大地置业公司、银联达公司与商户签约合同的保证责任。大地置业公司采用上述方式,共出售小商铺权益979户,吸收900余人的资金共计2.6亿余元。上述资金均被用于归还大地置业公司对外借款的本息。案发前,大地置业公司仅支付给小商户收益3千余万元。
吴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将未实际分割的商铺的使用权进行销售,再与买受人约定包租、到期回购,此类合同中商铺使用权的买受者无法实际执掌商铺,购买的使用权形同虚设。商铺使用权销售者实则利用销售使用权吸收资金,承诺的支付租金、到期回购的本质即吸收资金后的“还本付息”,该种经营模式系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三:被告人颜某搭建“ 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颜某系苏州鑫泽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被告人颜某为筹集资金,招募工作人员,利用设立网络融资平台,对外宣传提供P2P网络借款居间服务,承诺到期还本并支付高额利息及奖励,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2110余万元,至案发已返还本息1400余万元,造成损失900余万元。
吴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颜某采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11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四:被告人印某以投资“柱状苹果树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张某系苏州三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人。该中心成立后,张某为筹集资金,招募被告人印某等工作人员,以印某负责人,以播放视频资料、发放宣传资料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柱状苹果树是一项新型、高回报的农业科技项目,承诺按月支付2-5%的收益,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间苏州三迪投资中心共向235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1081万元,支付上述人员收益合计186.35万元,造成损失894.65 万元。
吴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印某作为苏州三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总经理,采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08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苏报融媒记者 邹强 通讯员 马俐 刘轶臣 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