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重要的内容,免责条款生效时保险公司可拒赔。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那么免责条款将失去效力。张家港就有一家保险公司因未明确告知免责条款而被判拒赔无效。
李某通过学校为其女儿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及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投保后,李某女儿因漏斗胸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李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称李某女儿系先天性疾病,属于免责条款中约定的相关免责情况,故不予赔偿。为此,李某以女儿名义向张家港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于合同生效前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不予理赔的内容,属于免责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告知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李某告知,故该免责条款对其不产生效力。因此,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并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介绍,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苏报融媒记者 赵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