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姑苏法院执行法官赶到看守所,向拘留于此的张某某现场送达10万元的处罚决定书!
10万元大“罚单”?他究竟犯了何事?……这一系列疑问立马会在大家脑中回荡,别急,看苏州一槌工作室为您揭开背后的谜底。
上午9点30分,一槌工作室记者赶到姑苏法院执行指挥中心,通过远程视频观看了整个处罚决定送达的过程。
“这是一起典型的‘不诚信诉讼’!”
姑苏法院商事金融庭徐欣副庭长为我们现场讲解了该案的前因后果。他说,视频画面中的这个张某某是苏州佳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4年9月18日,佳某某公司与苏州金某某纺织公司签订了《旧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甲方金某某公司将其自有的旧喷气织机48台出售给乙方佳某某公司,共计人民币184.8万元。
巧合的是,就在此前一天,也就是2014年9月17日,姑苏法院正式受理了广发银行苏州分行与金某某纺织公司50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根据广发银行苏州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姑苏法院于当年10月22日对金某某纺织公司内的48台喷气织机进行了查封。
经历了一审、二审,最终苏州中院在2015年4月10日作出裁定,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既然判决生效,那么金某某纺织公司就得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广发银行苏州分行的贷款。
然而,等了许久,银行也未收回贷款。无奈之下,只得向一审法院——姑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让人意外的是,当姑苏法院执行法官前去执行的时候,作为案外人,佳某某公司却向姑苏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坚称法院之前查封的48台喷气织机为自己所有,并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经过认真审查,姑苏法院驳回了佳某某公司的异议请求。至此,佳某某公司还不死心,于2015年12月15日向姑苏法院提起了案外人异议之诉。
此次诉讼也是历经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金某某公司与广发银行苏州分行500万元的贷款,于2014年8月28日已经到期,但是借款到期后金某某公司未有任何偿还借款的行为。从双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情况来看,金某某公司实际也无偿还能力。
撇开本案中《旧设备买卖合同》落款日期真实性问题,金某某公司在明知结清高额银行到期债务而未清偿情况下,却于2014年9月18日与佳某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变卖公司主要资产的48台喷气织机。
“就《旧设备买卖合同》内容来看,合同未明确设备价款的支付日期和支付方式。同时,佳某某纺织公司、金某某纺织公司也未能举证任何真实的货款支付凭证,双方实际并无设备价款的交付,进而印证了该设备买卖与真实买卖交易不符。”
徐庭长表示,法院在查封金某某公司48台喷气织机时,该公司不仅没有提出任何的异议,而且声称一直租赁其厂房使用的佳某某公司也未提出任何异议。
结合以上事实,法院认定金某某公司与佳某某公司的行为名为设备买卖,实际系转移金某某公司资产,串通损害了金某某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签订合同时,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合同无效。
因此,法院裁定,本案所涉《旧设备买卖合同》无效,佳某某公司主张对案涉48台喷气织机享有所有权进而阻止一审法院的执行行为,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在调查中,法院发现佳某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某某与金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私下属于女婿与老丈人的关系。
针对这二人之间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的行为,姑苏法院强势亮剑,对其做出拘留和处罚的决定。
“对张某某做出拘留15日的决定,对其所实际控制的佳某某公司处罚10万元。”姑苏法院执行局法官刘伟表示,通过这样的手段,可以进一步震慑“不诚信诉讼”的行为,避免司法资源被滥用,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看苏州专稿 文/一槌工作室 张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