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加强案例指导,依法惩防金融犯罪”这一主题,发布第十批共三个指导性案例,案例分别涉及操纵证券市场、集资诈骗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三个方面。其中,假借互联网P2P平台、电子商务网站之名,行集资诈骗和传销活动之实,呈现出金融犯罪的新特点。
经纪人荐股“抢帽子”获刑
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朱炜明在担任国开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期间,先后多次在其受邀担任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特邀嘉宾之前,使用实际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事先买入15只股票,并于当日或次日在上述电视节目中,对其先期买入的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于节目在电视台首播后一至两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人为地影响前述股票的交易量与交易价格,共非法获利75.48万余元。
2017年7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朱炜明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76万元。判决已生效。
该案明确了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背从业禁止规定,买卖或者持有证券,并在对相关证券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后,通过预期的市场波动,反向操作谋取利益,构成“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名为P2P实为集资诈骗
被告人周辉注册成立中宝投资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发标人)在网络平台注册、缴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周辉陆续虚构34个发标人,并利用上述虚假身份自行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宝石标等,以支付投资人约20%的年化收益率及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达10.3亿余元。所募资金未进入公司账户,全部由周辉个人掌控和支配。
2015年8月14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2017年12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该案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无法归还所募资金数额巨大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发展会员收入门费实为传销
被告人叶经生等人成立上海宝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经销商管理系统网站”“金乔网商城网站”作为平台,采取上线经销商会员推荐并缴纳保证金发展下线经销商,保证金或购物消费额双倍返利;在全国各地设区域代理,给予区域代理业绩比例提成奖励的方式发展会员。
被告人叶青松是金乔网浙江省区域总代理。至案发,金乔网注册会员3万余人,其中注册经销商会员1.8万余人,全国各地发展代理300余家,涉案金额1.5亿余元。叶青松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经销商会员1886人,收取会员保证金、区域代理费等共计3000多万元,通过银行转汇给叶经生。叶青松非法获利70多万元。
2013年8月23日,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叶经生、叶青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两被告分别获刑七年和三年、罚金150万元和30万元。此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明确了对于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利用网络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或者变相缴纳“入门费”为条件获得提成和发展下线的资格,通过发展人员组成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