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苏州养老服务的有效供给,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苏州市人民政府就全面放开我市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制定了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 已于近日印发。
本次印发的实施意见可以说是满满的干货,小编梳理了一下几条: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 全面清理、取消 申办养老服务机构(含运营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的 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 ,进一步调动各类社会资本(含外资)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积极性。
● 降低登记条件。注册登记实行“ 零收费 ”,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设立、变更登记费及工本费)。
● 简化审批流程。凡申请举办养老服务机构 无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对于养老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 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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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 推进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 ;
● 养老从业人员 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并建立定期培训和淘汰机制,所有养老机构制定本院的服务规范,配有康复、营养、心理辅导等能力的专业人员;
● 到2020年, 所有社区、村都建有 标准化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照料、配餐送餐、保健康复、医疗护理、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
● 大力推进 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 建设,为老年人就近就便提供养老服务,“十三五”期末,所有镇、街道至少建有一所嵌入式、小型化的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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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2020年,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的 12% 以上 ,虚拟养老院服务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的 15%以上 ;
● 到2020年,全市新建和现有社区适老化改造项目达到10个以上;
● 到2020年,各市、区原则上 保留一所市区级公办养老机构 ,对其他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逐步推进 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
● 到2020年, 所有镇(街道) 根据老年人口分布及养老服务需求的实际情况, 原则上应建有一所床位在150张以上、以医疗护理为主、公建民营的保障型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
● 到2020年,60%以上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设立老年人康复活动场所;
● 到2020年底,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 7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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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政策保障能力
►保障养老供地
● 市及各市、区人民政府要 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
●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 享有同等用地政策,符合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 划拨方式供地 ,也可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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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扶持力度
● 提高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凡 新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贴不低于2万元 ,利用闲置资源 改扩建的每张床位补贴不低于1万元 ;
● 调整床位运营补贴,取消自理老人运营补贴,凡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入住的, 对部分失能老人,给予每人每月运营补贴150元,对失能老人,每人每月250元 ;
● 凡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单位的护理站,给予 建设及设施设备添置50%的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符合 税收优惠 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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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社会参与
● 支持具备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转变为企业。
● 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市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 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兴办或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 同等享受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扶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 “十三五”期间, 每个市、区至少培育两家以上(分别为同一个法人) 品牌养老服务机构 。其中, 一家能连锁3个以上养老机构 ,总床位在300张以上; 一家能连锁5处以上 ,使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至少能提供助餐、助浴和助医等三种以上基本服务功能),床位或躺椅总数在80张以上,且每家日均服务老人均在50人次以上。
● 到2020年,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比例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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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人才培养
● 对与养老服务组织或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连续从事老年服务与管理岗位工作满5年的大中专毕业生,由各市、区政府给予3~6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入职奖励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养老服务机构每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10人及以上(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除外),且履行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均满1年及以上的, 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
● 对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按 每吸纳1人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