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此前曾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归还借款800万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王某归还原告借款800万元及利息。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王某负债累累、无力偿还,执行未果。2018年,李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妻子徐某归还上述借款,理由为王某结欠的借款及法院判决时间均在王某、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徐某辩称,其与王某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一直分居,且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不在太仓居住,对于王某来太仓开办甲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事情之前并不知情,李某出借给王某的借款均直接支付给了王某、甲公司及公司财务人员,其未在借条上签字,且其未参与公司经营,也不知晓借款的事情;其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借款后并未共同购房或有其他添置,王某的借款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李某所诉借款是否属于被告徐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原告李某主张的借款800万元及利息,显然高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正常水平;其次,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原告李某并未举证证明;再次,徐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徐某和王某夫妻关系确有不睦。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苏报融媒记者 顾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