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执行法官的协调下,苏州吴江法院一起三年前达成执行和解的案件再次达成新的协议,案件即将全面了结。被执行人在法官释法下悔过改正,坚持履行分期还款协议,并将刚到手的拆迁安置房变卖还债,申请人有感于他的重信守诺同意免除部分债务。
2013年6月,周某因资金紧张向朱女士、闵先生分别借款27万元和18万元,约定一年之后还本付息,并由被执行人沈某为借款签字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因债务众多无法还清出走外地。朱女士、闵先生寻不到周某便将沈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判决沈某承担保证责任,向朱女士、闵先生履行还款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后,法院依法调查沈某的财产状况,发现沈某除一处尚未建成的拆迁安置房外,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该案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局面。法官找到沈某,向其释明法律规定,言明沈某因未履行法律义务将被纳入失信名单,工作、生活将受到不利影响。沈某清楚即将面临的境况后百感交集,表示积极改正,请求法官帮忙化解困境。执行法官见其真心悔过,便联系申请人尽力促成双方和解。在执行法官的促成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自2015年6月起沈某每月给付二申请执行人4000元直至付完为止,沈某若不履行协议二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案至此执行程序终结。
执行和解后,沈某信守协议,每月按时支付还款。2018年6月,沈某的拆迁安置房终于建成。执行法官听到消息后联系沈某核实情况,询问其房子如何处置。沈某表示会积极寻找买家,卖掉房子还清欠款。不久后,沈某的房子找到买家,收取10万元定金。他第一时间将该笔钱支付给二申请人,用于清偿部分债务。执行法官见状找到双方当事人,促成他们达成新执行和解协议,以便尽快了结该案。最终,沈某承诺拿到全部房款后还清全部借款,二申请人有感于沈某的诚信之举免除部分借款利息。
该案承办法官李荣胜借此案向市民发出四点提醒:一是出借人借出钱款时要全面评估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二是担保人为他人担保签字时要考虑担保风险;三是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要向借款人行使追偿权;四是纠纷发生后出借人要客观考虑相对方的履行能力。(苏报融媒记者 邹强 通讯员 任鸿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