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提高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塑造行业良好形象,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和中保协《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苏州市保险销售违法违规人员行业禁入自律公约》。经各公司总经理共同审定签署,这份公约已正式执行。
保险行业违法违规人员
禁止行为一览表
●唆使、诱导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
●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个人存在合作往来
●利用保险代理人身份,向客户违规推介、代持P2P产品,参与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
●阻止投保人履行法定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法定如实告知义务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销售误导
据介绍,本公约所称“保险销售”是指与保险公司(含专业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取得《执业证》的保险销售人员,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的保险营销服务等活动,仅适用于对严重违法违规的销售人员实行业内通报及行业禁入,并不取代各公司对保险销售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为保证本《公约》的执行,协会组织成立“营销员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对于违法违规人员作出认定,并监督本公约的执行情况。
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蒋雷表示,本公约规定了一系列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向客户违规推介、代持P2P产品,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等等。凡发生这些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保险销售违法违规人员,均实行行业禁入,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行业禁入1至5年。
根据本公约认定的违法违规人员,协会应按照本公约进行信息备案登记并在业内实行通报。如被通报人员为在职代理制保险销
售人员,其所在公司必须与当事人员解除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
同时其他会员公司在禁入期内不得录用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如为离职人员,则各会员公司在禁入期内禁止录用。
协会在接收到公司书面材料后,依据本公约作信息详细核实并提交营销员专业委员会进行审议,经委员会最终认定销售人员行为符合本公约规定的,协会应予以登记备案和业内通报。
会员公司招募业内流动人员并与之签约前,应通过业内通报违法违规人员信息查询有无备案记录,并严格执行本公约规定。凡经过营销员专业委员会认定的违法违规人员,在禁入期内概不办理撤销手续。
会员公司对销售人员严重违规行为存在少报、漏报,招募协会通报违法违规人员,或对协会通报人员未及时清退等情形,均属于违反本公约规定行为。协会将不定期抽查各会员公司关于本公约执行情况,经协会抽查发现或其他会员公司举报查实,会员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的,发生一次,协会将要求整改;发生两次,协会予以行业谴责并上报监管部门。
关于防范保险从业人员
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风险提示
近期,部分媒体报道了消费者遭遇保险从业人员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情况。一些保险从业人员假借介绍保险产品名义,向消费者推销P2P等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本高收益”引诱消费者出资购买,有的甚至构成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为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
一、核实资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原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销售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若有保险销售人员向您推荐非保险金融产品,请提高警惕,查验相关资质。
二、细读合同,确认产品属性
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内容,确认保险产品的细则条款和重要信息(如保险责任、缴费方式、承保公司等),防止以假乱真。投保后,您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公司统一客服电话、登录官方网站或者前往保险公司柜面等方式,查验保单真伪。
三、理性消费,不受“保本高收益”迷惑
《通知》中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应当向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得采取违背客户意愿搭售产品的方式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不得向客户销售超出其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应当了解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成正比,不要盲目相信推销人员“保本高收益”的承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通过正规销售渠道购买金融产品。
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选登)
(一)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通知中的从业人员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中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代理合同等的所有从事销售活动的人员。
(二)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销售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三)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进行统一授权和集中管理,禁止分支机构擅自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应当向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得采取违背客户意愿搭售产品的方式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不得向客户销售超出其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五)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就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建立专门的业务台账,实行单独核算,将相关资金与自有资金、保险资金等进行有效隔离,并妥善保管与销售活动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
(六)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违反本通知要求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其不得从事违反本通知要求的行为,并加强教育、督查、纠正、惩处,确保其销售行为依法合规。
(七)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应当符合本通知要求。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业务的,应当与第三方网络平台上其他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行为实行严格隔离,并在醒目位置提示消费者注意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
(九)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和本通知精神,采取抽查基层机构、访谈从业人员和客户等多种方式,持续深入排查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风险,确保不留死角。
(十)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对排查出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分类规范和处置: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以依法合规销售;涉嫌非法集资的,要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报告,有效处置风险;不符合本通知要求、暂未发现风险苗头的,要停止销售,处理好善后事宜,消除风险隐患。
(十一)各保监局要严格督促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市场主体做好规范和处置工作。一旦发现因产品发行单位违约、销售误导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风险,要与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等紧密协作,督促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承担责任,确保处置工作有效,守住保险业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十三)各保监局要建立健全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完善应急预案,确保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早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