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2月1日开始,我市将优化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方式,新建住宅和非住宅项目,应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评估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费标准。今天(11月23日),市住建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优化招投标管理的具体事项。
此举旨在进一步做好“放管服”工作,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要求, 市区销售型、非单一业主的新建住宅项目和非住宅项目,都应当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评估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费标准。
住宅项目采用包干制物业服务模式的,只要总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含),开发建设单位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开发建设单位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住宅项目采用酬金制物业服务模式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非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意见同时明确了参与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要求物业企业诚信经营,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有效投诉,无严重违规行为。如果在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类督察、检查中被书面责令整改,要求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已满半年后才 有条件报名参与招投标。
为强化前期物业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住建部门将进一步加快并强化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将企业信用信息成果充分运用到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的全过程。(苏报融媒记者王英 余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