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案件与群众切身利益、生活生计息息相关。今天(12月20日),相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十大民生典型案例。这10个案例主要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房屋租赁、买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离婚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大类,具有典型意义。
据统计,今年1-11月,相城法院审理阶段民生案件共收案4507件,占审理案件总数的49%;结案4582件,占审理案件总数的53%;同比分别上升12.56%和11.38%;案件数量和比例保持小幅增长。不仅受理涉民生的案件数量呈现出范围广、新类型多、所占比例较大,呈增长等趋势,部分案件还矛盾尖锐,利益驱动性强、法律关系复杂,具有群体性、潜在性、突发性和诉讼地位不平衡等新特点。新类型、新情况不断、新问题不断涌现,审理难度不断加大。
“为有效化解纠纷、保障民生权益,相城法院始终坚持为民司法、积极回应群众诉求,秉持‘调解优先、化解矛盾、快速保障’的处理原则,厘清事实认定标准和裁判处理尺度,注重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相城法院审判委员会专委、新闻发言人王刚表示,通过审理执行好涉民生案件,以此来推动民生领域当事人合法、合理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排解民争、化解民怨、保护民权、维护民利。
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相城法院针对严重影响当事人生活、生产的案件,专门开辟立、审、执“绿色通道”,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针对民生案件当事人举证能力较弱的现实情况,注意对待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申请,努力查清案件关键事实。并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进一步落实司法救助制度,认真落实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今年前11个月共为14名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52.2万元。审理过程中,还注重裁判结果和调解方案的评估,衡量其是否能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力求案结事了。(苏报融媒记者 周澜源 通讯员 瞿妍 文/摄)
案例:
“P2P”非吸被判刑 投资理财需谨慎
【案情简介】2015年3月,被告人林某、佟某共同出资成立正祥公司,并出资由他人为该公司开发了“正祥资本”P2P网贷平台。2015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林某、佟某违反金融监管法律规定,在“正祥资本”P2P网贷平台发布借款合同、汽车抵押等标的,通过客服人员在网站、QQ群发布信息,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向叶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260万余元; 2015年6月1日,林某、佟某将正祥公司转让给被告人李甲、李乙经营。被告人李甲、李乙于2015年6月1日至该公司关闭期间,继续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上述方式,向黄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662万余元。
【裁判结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甲、李乙、林某、佟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四被告人两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严打假药犯罪 护航国民健康
【案情简介】被告人赵某于2012年雇佣赵二某等人(另案处理),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住房内销售假药肉毒素;2014年至2016年间雇佣被告人龚某、成某等人为销售人员,通过网络微信销售假药肉毒素等。被告人龚某于2016年3月10日以6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苗某销售假药肉毒素60瓶;被告人成某于2016年4月7日以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陈某销售假药肉毒素5瓶;被告人苗某购买肉毒素等假药,以每瓶1800元或2800元的价格给顾客注射。被告人陈某购买肉毒素等假药,以每瓶1800元的价格给顾客注射。
【裁判结果】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龚某、成某、苗某、陈某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各被告人三个月拘役至七年有期徒刑不等刑期。
妥善处置无证房产 百名工人领到工资
【案情简介】某酒店自2015年起因资金链断裂,负债数亿元。酒店停业后劳动争议案件爆发。该酒店名下房地产设定了银行抵押,法定代表人葛某名下住宅也设有大额银行抵押。未查到其他财产。执行中,对葛某采取了两次司法拘留措施后,葛某因无履行能力仍未履行。考虑拍卖抵押房地产,可能面临拍卖款不足以清偿抵押权局面,案件执行陷于僵局。后经深入调查,发现该酒店名下还有数百平米规整良好的无证建筑,经过调查和论证,区法院对此依法在不改变权利现状的前提下进行司法拍卖,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消除竞买人顾虑,以192万元拍卖成功,于当年底前为109位工人发放了工资。
见义勇为受伤 受益人应适当补偿
【案情简介】某公司车间突发火灾,该公司附近商户刘某发现火灾后,与他人自行赶到起火车间围墙外登高救火,并因此坠落受伤。刘某为赔偿事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应予支持。本次事故中,刘某救火系见义勇为行为,某公司作为受益方,依法应当对刘某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刘某发现火灾后,不顾自身安危主动与他人一同前往救火,弘扬了扶危济困的社会美德,其精神值得赞扬,但其在救火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所有不妥。结合刘某的损失情况、某公司的受益情况以及现场情况,酌情认定某公司补偿刘某18万余元。
怀孕后遭遇不合理调岗提出离职
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樊某于2013年1月入职某房产公司任企划主管,年薪15万元。2015年樊某怀孕后,公司将其调整为行政岗位且一直未安排工作。樊某休完产假后上班,公司将其安排在前台从事信件收发等工作。樊某就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等。某房产公司认为,公司对于樊某工作内容的调整系出于对孕妇的照顾,对其工作内容及劳动强度进行了减少,但实际劳动报酬并未减少,没有损害樊某的合法权益,樊某系自行提出离职,故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樊某怀孕后,公司单方面发出任免通知调整其岗位,在樊某产假结束上班后,仍将其安排在前台工作,即使未实际减少樊某的收入,但该岗位调整损害了樊某的职业规划及职业前景,明显违反了合理性原则,因该调整造成樊某辞职的,应视为“推定解雇”,即劳动者系被迫辞职,故某房产公司应支付樊某经济补偿金等损失。
开通快捷支付的卡被盗刷
银行未履行告知义务赔偿
【案情简介】2016年1月17日中午,徐某误操作点击了短信中链接,手机被强制安装了不明程序。后3个半小时内,银行卡通过银联“中间业务后台”渠道发生了24笔支出,累计金额6万余元。1月20日,徐某至派出所报案,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盗刷资金损失。在徐某开立银行账户时,约定支付方式为凭卡凭密码支付,而上述盗刷却均是通过银联快捷支付方式完成。银行无法证明其已就开通快捷支付功能相关风险进行了提示、告知及采取其他保障措施。
【裁判结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在储户开通快捷支付方式时未履行风险提示和告知义务,也未能采取更加安全地保障举措,对储户资金被盗刷构成次要因素。徐某在使用手机时亦未尽谨慎义务,导致被非法植入不明程序,系其卡内资金被盗刷的主要因素。遂依法判决银行赔偿30%损失。
试驾碰撞产生损失 试驾人4S店均担责
【案情简介】钱某因购车试驾,4S店提供给了未上牌、未购买交强险的商品车。钱某在试驾时,由于左转弯速度过快发生事故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两个月后,4S店以低价变卖了事故车辆,并起诉要求钱某赔偿被撞两车车损,以及车辆贬损损失。
【裁判结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试驾时未约定试驾规则及路线,无法证明钱某违背4S店指示驾驶。钱某在左转弯时未能做到降低车速、谨慎驾驶并进行合理避让,应对损失后果发生具有一定过错。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提供未上牌、未购买交强险的明显不具备上路条件的车辆试驾,应视为放任损失后果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判决4S店和钱某各半承担。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因车辆并非必须立刻处置物品,4S店未经协调擅自变卖导致在诉讼中无法鉴定,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浴室洗澡被烫伤 经营者依法担责
【案情简介】2016年2月25日,时年4岁的程某与父母至某浴室一楼洗澡,经营者蒋某在抽热水过程中,忘记将二楼的阀门关紧,导致热水从二楼泄露流入二楼的浴池,浴池满后热水溢出沿二楼的地漏流入下水管道,二楼的下水管道正好位于一楼淋浴房的屋顶,水管爆裂后,倾泻而下的热水将程某烫伤。程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程某诉至法院,要求浴室经营者蒋某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至被告蒋某经营的浴室洗澡,在洗澡过程中,因蒋某的操作不当而热水泄漏导致程某烫伤,故蒋某应对程某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遂判决蒋某赔偿程某各项损失19万余元。
狗咬伤人 饲主担责
【案情简介】2016年3月3日晚上18时许,时年6岁的周某与其父亲从四楼下至二楼时,被201室冲出的狗咬伤,后周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周某此次外伤致面部多处瘢痕遗留影响容貌构成十级残疾。故周某将狗的饲养人何某及201室的业主倪某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被何某饲养的狗咬伤,何某作为狗的饲养人、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何某不能证明损害是因周某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故周某及其监护人均不需承担责任。小区物业公司、倪某既不是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也不存在致使动物造成周某损失的过错,不应担责。遂判决何某赔偿周某各项损失122180.67元。
提供劳务方自己受伤 接受劳务方存在过错应赔偿
【案情简介】毛某通过熟人介绍找到闫某为其做泥瓦工,材料由毛某提供,工具由闫某自带。闫某在砌墙过程中需要使用凳子,房屋内无凳子,闫某遂使用自带用于切割钢筋的抛光机切割木头,想制作凳子。闫某在切割木头的过程中受伤,送至医院治疗。后经鉴定,闫某构成十级伤残。闫某将毛某诉至法院,要求毛某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毛某与闫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闫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因闫某并无木工资质,切割木头制作凳子也并非其工作范围,且使用工具不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同时,砌墙工作本身具有一定危险系数,需要必要辅助条件,毛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将家庭装修中的砌墙工作交由个人完成,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遂依法判决毛某承担闫某所受损失的30%,其余70%的损失由闫某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