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江苏省广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天(3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上午,苏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通气会,就《条例》的修订情况等进行了介绍。
·为保健品宣传带上“紧箍咒”
《条例》对保健品宣传进行了严格规范,明确保健食品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同时,对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有多处约束。
·不能随意打电话、发短信发送商业广告
《条例》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当事人提供拒绝继续接受的方式。”并明确“在电子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的方式也视为发送广告。
《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及“通信管理等部门”等主体的义务。
·“禁止性用语”首推不认定的六种情形
以往的《广告法》曾明确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在执法实践中,关于不属于使用“禁止性用语”情形的认定,一直没有法规、规章有一定的标准。
明起实施的《江苏省广告条例》填补了相关执法依据的“空白”,对 “表示时间、空间顺序的用语”““依据法律法规评定的奖项、称号”“特定行业、领域根据国家标准认定的分级用语”“表示广告主自我比较的分级用语”“表示广告主目标追求的用语”“客观表述并可以查证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等不属于使用“禁止性用语”情形予以确定,将有效统一执法尺度。
·互联网广告发布不能任性
《条例》对诱使用户点击,弹窗广告等互联网广告行为提出规范要求,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此外,《条例》对链接跳转广告中的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在核对含有链接页面的广告内容时,应当一并核对所链接页面中与前端页面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内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所发布的广告的链接页面存在违法广告的,应当断开链接。”
·涉及金融业务广告发布有限制
对涉及金融业务的广告发布,《条例》明确规定,金融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的金融业务广告,应当以显著方式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予以提示或者警示。
·不得滥用举报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条例》鼓励广告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审查机关举报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但也明确规定,“举报人有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审查机关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益广告不能将“公益”变成“摊派”
《条例》对促进公益广告发展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维护广告经营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要求发布公益广告应当依法进行。
为此,《条例》规定“推进政府购买公益广告服务”,并指出“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或者依约定发布公益广告。超出规定和约定义务范围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的,应当支付广告费用。”严禁将“公益”变成“摊派”,在督促广告经营主体依法依约履行公益广告发布义务的同时,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