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苏报融媒记者 赵晨民)2018年8月1日,吴门桥派出所辅警被酒驾者撞击致死。近日,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对周某某提起公诉。
经审查,2018年8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大量饮酒后至位于姑苏区盘门路苏纶场的某汗蒸店洗浴,其间无故使用拳头击打服务员刘某面部,致刘某受伤。随后,周某某无证驾驶悬挂他人临时车牌的黑色轿车,企图从苏纶场停车场禁行区域驶出遭阻后,驾车将保安陈某撞倒并逃逸。
后周某某沿盘门路南侧由东向西逆向高速行驶至裕棠桥路段时,与正常行驶的二轮警用摩托车相撞,致驾驶摩托车的公安人员张福林当场死亡,警用摩托车损毁。
后周某某继续逆向高速行驶逃逸,至盘门路、盘胥路路口时,又与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正常行驶的该轿车右侧车头严重损坏。后周某某继续驾车逃逸,途经盘蠡路、吴中西路路口,又从东环路、葑谊街路口驶入东环快速路,以平均122.7公里/小时的速度继续行驶约13.7公里后至苏州市相城区齐门北大街。后周某某在齐门北大街某小区门口无故驾车拦截任某驾驶的轿车,并持金属车牌击打任某手腕、头部,致任某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张福林符合因严重的头、胸部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害人刘某、任某的损伤程度均属人体轻微伤;被害人张福林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0100元;被害人王某驾驶的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在三起撞击事故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没有驾驶资格、严重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未按规定悬挂牌照的汽车在城市道路高速逆向行驶,致被害人张福林死亡,张福林驾驶的摩托车损毁,被害人王某驾驶的汽车受损,后又继续在城市快速路上长距离超速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随意殴打被害人刘某、任某,随意驾车撞击被害人陈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