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晨民)日常生活中,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发生交通事故屡见不鲜,引发的赔偿问题是事故常会带来的后遗症。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
小朱、小孟、小杜原是初中同学。2017年7月事发当晚,17岁的小朱与小杜吃完晚饭去接小孟下班。21时40分左右,三人同骑一辆电动自行车从常熟市区返回梅李镇,小朱驾车,小孟和小杜坐在车后面。行至半路,突降暴雨,雨天路滑,视线模糊,小朱不慎撞上前方正在等红灯的小型越野客车车尾。三人均摔倒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小朱、小孟的伤势较轻,并无大碍,但小杜左跟骨粉碎性骨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朱雨夜天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后座搭载两名年满十二周岁以上人员,行驶至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能降低行驶速度,对前方视线范围内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撞击前方遇红灯停车等待放行车辆尾部,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小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孟、小杜及越野车驾驶员陆某均不负责任。
小杜在事故中受伤最重,事发后将小朱、越野车驾驶员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交通事故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越野车驾驶员在驾车过程中无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故其保险公司仅需在交强险的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12000元。小杜自身确实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负部分责任。最终,法院核定小杜因交通事故造成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6万余元,其中由保险公司承担12000元,余下损失由小杜自负30%,小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10万余元。
承办法官提醒,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本文感谢常熟法院 张晴 陶敬渊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