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很多人已经见怪不怪了,行走在大街上,在公交、轨交站候车,带着孩子在商场购物,一家人在饭店用餐,不经意间,会看到一个常用词,抑或是一个成语,有点面熟,却又很陌生。多读几遍你才明白,原来它们是玩了“谐音”这一招,故意写成别字,来传达另外的意思。
街头广告写别字,是聪明的创意还是过分的恶搞?究竟该不该有底线?记者进行了调查。
乌所味、腩潮鲜、昊月当空
“谐音”店招如此搞怪
如今,走上街头,谐音”别字俯“拾皆是,各类招贴广告、店招,是它们最爱栖息的地方。
十全街是苏州市区的一条商业街,从东到西,玉器店、服装店、古玩店、奶茶店等大小店铺一家挨着一家。“疆苏汇”“玉蘇周”“阳晨美璟”“卡娜斯”……许多店招,玩着“谐音”这一招。一家不起眼的小店门口,悬挂着“乌所味”三个大字,似乎取自“无所谓”的发音,记者凑近一看,这是一家经营乌龙茶、水果茶的店;“甪乡随苏”,一家服装店傍着“入乡随俗”的四字成语,硬是拗出了这样一个店名。
在姑苏区南门路一带,云集了好几家培训机构及棋牌室,有店家别出心裁,想出了“身临棋境”“百家棋谈”的招牌;在苏州工业园区青剑湖曼哈顿广场,有店家起名“腩潮鲜”“芝根芝底”,如果不看旁边的小字注解,让人很难明白这些店究竟在经营些啥;园区湖西一家栗子店更是夸张,下不为栗”“栗所能及”“栗栗皆“辛苦”等招贴画充斥其中。
采访中记者发现,对“谐音”店招情有独钟的不仅仅是一些中小店铺,一些知名品牌、连锁大超市等也会凑这个热闹。今年中秋节前夕,哈根达斯推出了新款冰淇淋月饼,由于请了“小鲜肉”刘昊然为代言人,“昊月当空”的巨幅灯箱广告遍布苏州轨道交通站厅。在园区欧尚超市,童鞋店的招牌直接亮出了“顽出成长”几个字;在天虹百货,一家培训机构“没画?找画说!”的巨幅灯箱,夜幕中显得分外惹眼。
“谐音”别字能用吗?
市民看法不一
谐音,即借用音同或音近的字或词替代本字本词,本是一种修辞手法。但对于街头频频出现的此类广告店招,苏州市民有怎样的看法呢?
“店招嘛,总想让人第一眼看了就能留下深刻印象,要不街头这么多店,选哪个?”在苏州大学就读的林同学说,如今她和同学选餐厅吃饭时,偏好找一些网红店或起名比较“玄乎”的餐厅,这样才更有趣。市民赵女士认为,招牌谐音对她和家人影响不大。现在不只是“商店招牌,网络用语等各个方面都在用谐音这种方式,仔细琢磨一下应该能够识别。”
然而,在苏州“寒山闻钟”论坛,网友“云淡风轻”发帖称,他9岁的女儿在一篇短作文中出现了4个错别字。孩子将依依不舍的“依”写成了“衣”,却坚持说自己没写错。孩子说,自家附近的服装店店名就是这么写的。同事家的小孩也是这样,把“一往情深”写成了“一网情深”,同事说他儿子是看到一家网吧的名字之后才这么写的。看着孩子犯这种低级错误,作为家长既生气又无奈!
采访中,不少市民对街头出现的另类店名表示“不理解”。市民周磊说,他觉得滥用“谐音”,写别字很不好,这已经对学生产生了一定的误导。此外,家住园区贵都花园的市民赵青认为,创新也得有底线。作为城市文化氛围和市容市貌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名起码不能让人看了莫名其妙,甚至产生心理不适。
语言文字专家:
不能一味提倡,也不能一概否定
王玲玲是苏州科技大学教育学院教授、苏州大学汉语国际教育硕士生导师,多年从事语言文字教学与研究工作。她认为,利用谐音给店铺取名,现在已非常普遍。一个有创意的店名,很容易引起顾客的关注,进而产生进店的冲动,这是眼球营销策略的一种。
“对于这种谐音店招,不能一味提倡,也不能一概否定,因为在社会生活当中,语言文字一定是流动的活水。”一个词、一种说法要被社会所接受,或者说要能长久地站住脚,既要符合汉语的规则,同时又能让大家在使用时方便记住。为什么大家热衷于在店招或广告语中嵌进谐音的字?王玲玲认为,这其实是一种语言的营销。
但话说回来,一些商家在流传已久的成语中用进了别字,甚至直接低俗化、庸俗化,就会使语言不规范、不纯净。久而久之,就会对人们特别是青少年成长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对国民文化教育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因此,社会语言文字的纯洁规范需要全社会形成共识,一起参与。
“对于语言文字的运用,研究者和管理者不要只做一个警察,而要做一个导游。”王玲玲说,所谓做导游,就是要告诉全社会怎么样才是美的,什么样的语言才是规范雅正的,毕竟语言文字有它独有的生动性、鲜活性以及修辞效果。当今社会恰恰缺少了一种对语言文字的敬畏感,这是值得我们警惕的,也不利于全社会形成语言审美的向上需求。
市语委办:
滥用“谐音字”,易误导公众视听
“使用谐音字其实就是故意使用别字,它的泛滥会影响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苏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表示,街头广告中使用谐音字的做法,有创意的成分,但也是一种文化噱头。商家在市场竞争中追求新颖、有特色的包装,这可以理解,但要注意合理、合法,不能不问法规、不顾公众效应。比如,一些经营者在店招中通过谐音来出奇出新,也许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达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但是这种做法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招牌是广告宣传的一种媒体。1998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广告审查标准》也规定,广告中语言、文字的表述必须真实、规范、健康、文明,不得欺骗或误导公众;不得发布影响父母、长辈对儿童的言行进行正确教育的广告。
200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这一法律对汉字语言的规范使用有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招牌、广告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些恶俗的“创意”,类似理发店起名“最高发院”发新社”,餐饮“店起名“饭醉团伙”,建材商店起名“墙道螺迹”等,只会招来全社会的批评与摒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