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太仓市人民法院城厢法庭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仇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系其变造而成,法院依法对其处以8000元的罚款,仇某对处罚决定未持异议并缴纳了罚款。
2019年3月26日,原告李某起诉至太仓法院,要求被告仇某等返还保证金16万元。原告在为太仓某小区建造连体别墅时,向相关部门缴纳了保证金,房屋建成后,被告仇某领取了保证金但未按照约定将该保证金返还给原告。开庭审理中,被告仇某对应返还原告16万元保证金的事实未持异议,但认为该款双方已经结算,相应款项已经予以返还,并向法庭提供了收条一份,该收条记载双方就该款已经全部结清,落款处有原告的签名。
经审查,被告仇某提供的该收条涉嫌变造,承办法官约谈被告仇某,被告仇某最终承认该证据系利用原告向其出具的非本案涉款结算凭证的空白处变造而成,并确认案涉款项双方并未结算。经法庭教育,被告仇某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最终,经法院主持,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
考虑到被告仇某有悔改表示及本案的审理结果,法院酌情对被告仇某处以8000元的罚款。(苏报融媒记者 赵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