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起事件中,该女子虽然不知道钻戒、口红、鲜花、银行卡等物品是谁抛弃的,但是上述物品如果是原主人有意抛弃的,并且自愿放弃了对上述物品的所有权及占有权,那么上述物品则属于法律规定的无主物,按照先占原则,该女子从垃圾桶里捡到上述物品时即取得了所有权,不需要将上述物品返还给原主人。
当然,如果上述物品的原主人因为失恋等原因导致在情绪较为激动的情况下误扔,那么因为此种原因使原主人因为一时疏忽,偶然将上述物品误扔在垃圾桶里的,导致上述物品脱离了原主人的控制和占有,处于无人占有的状态,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上述物品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遗失物。
对于,遗失物,我国《民法典》第314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因此,在本起事件中,如果上述贵重物品是原主人误扔的,那么该女子作为拾得人应当及时返还或者送交公安部门,否则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上述贵重物品毁损、灭失的,原主人有权要求该女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