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据“唐山发布”消息,滦南县联合调查组4月29日发布《关于滦南县“1.12”交通事故初步调查情况的通报》:
针对媒体反映“滦南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执法致人车祸死亡”有关问题,滦南县委、县政府迅速成立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纪委监委、县司法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该交通事故处置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同时由唐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司法局、市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组,对有关核查情况予以监督指导。现将目前调查核实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1年1月12日21:51:34,滦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靳某某、吴某某在平青乐线279公里+800米处,截停检查张某某驾驶的冀B8108Z、冀B78HQ挂牌号重型半挂牵引车;21:51:37,后方驶来的魏某某驾驶的冀B7895Z、冀HG645挂牌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行车道上自行减速缓行、开启双闪,在张某某车辆左后方15米处左右将停未停(车速为5km/h);21:51:44,纪某某驾驶冀B9F508、冀B02GU挂牌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魏某某的车辆,魏某某的车辆又与停在其右前方的张某某的车辆相撞。滦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靳某某于21:52和21:59两次拨打120求救。滦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张某某于21:54到达事故现场,向县交警事故处理部门报告情况,并拨打119请求救援,同时把警车停放在事故车后方,警示过往车辆。21:55左右,靳某某安排同行的执法人员吴某某驾驶冀B94659执法车辆离开现场,去追查另一辆正在驶过事故路段的逃逸货车,靳某某仍在现场组织救援。22:00左右,滦南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张某某、李某某也到达现场,参与施救。22:20左右,滦南县医院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立即对纪某某进行检查,初判无生命迹象。22:34左右,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车辆破拆后,医护人员随即对纪某某进行全面检查,认定临床死亡。
二、事故责任认定
联合调查组坚持依法据实、公平公正原则,通过调取现场录像、查阅档案卷宗、问询相关人员、司法检验鉴定等方式,还原事实真相,查清事故责任。市公安交警部门对已出具的该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全面审核,认定责任为:
滦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靳某某、吴某某未按规定引导车辆进入治超站进行检查,而是在治超站对面的行车道上拦截检查,同时未按规定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示标志、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桶等安全防护设备,进行检查时未遵循确保安全原则,违反了交通运输部《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滦南县交通运输局负事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