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4月29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宁市兴宁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原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开发办公室)、南宁市东沟岭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纳杨旭雁贪污、挪用公款、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被告人杨旭雁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五百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五百零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据悉,2010年10月至2020年4月,经鉴定,截至2020年4月20日案发,杨旭雁侵吞、窃取公款共计143306218.48元。
2014年9月30日,将单位公款2600万元以“保证金”的名义,转入其注册的广西合山市广旭易高酒店有限公司账户,计划用于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因挪用数额巨大,其担心政府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回笼,又于同年10月9日从原账户分两笔将该2600万元转回公司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