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种情况下案涉的借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能否再起诉王某要求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近日,钱先生来到姑苏区白洋湾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向工作人员进行咨询。
原来在2017年9月,张某向钱某借款18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年利率为18%。借款到期之后,张某未能还本付息,钱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钱某的诉求。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张某名下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钱某了解到张某与王某于2007年结婚,但王某未在借条上签字。
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案涉的借条上仅有张某一人的签字,并无王某的签字,也无证据证明王某对案涉的借款存在追认的情形。同时,案涉的借款金额高达180万元,明显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钱某也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案涉的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从现有证据及钱某的陈述来看,案涉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苏报融媒记者 陈兆帅 通讯员 张治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