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是将集体或者个人土地、房产等征收到国家手中。
法律规定,征收的目的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本案中,有关部门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钟某的房产、土地予以征收。但本条第二款规定,在征收时,应当对其进行拆迁安置,并给予合理补偿。
按照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对失踪的被拆迁人,进行了公告和催告程序后,可以按法定程序进行拆迁。
换而言之,如果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拆迁,即便没有钟某签字,同样可以进行拆迁,所以本案的核心,不是钟某是否知情的问题。
本案的核心是,突然冒出了一份拆迁安置协议,这协议上有“钟某”的签字,而且说已对钟某安置补偿到位。
这字是谁签的?拆迁方是否知情才是本案的关键。
如果没有拆迁协议,仅仅只是一个拆迁补偿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只要钟某去起诉,获得胜诉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有了这份拆迁协议,情况就不一样了。
有了这份拆迁协议,就需要调查清楚,拆迁一方对钟某不在村里的情况是否知情,知情则由拆迁一方承担违法拆迁的责任。不知情,钟某就应当将冒名之人告上法庭,要求冒名之人赔偿损失。
大家觉得,拆迁一方对此是否知情呢?又是谁以钟某的名义签的拆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