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苏州市牢牢把握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原则,紧紧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核心目标,突出抓好VOCs专项整治。
VOCs的现实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很强的致癌性,还常常伴有异味,对人的呼吸系统刺激明显。在阳光的照射下,多半会发生光化学反应,形成化学烟雾,对植物的生长危害较大。消耗臭氧,削弱对紫外线的吸收,破坏臭氧层,从而降低大气中臭氧层对紫外线的吸收和屏蔽。
在VOCs治理中,活性炭吸附是被广泛应用的治理工艺,但在使用过程中部分企业仍存在不规范等问题。为规范工业企业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全力保障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苏州市生态环境局采取联合执法、突击检查等措施,开展活性炭专项执法检查,有力打击了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气直排偷排等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环境守法意识,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今天(9月2日)向社会通报3起典型案例,予以警示。
案例一:苏州市相城区某塑料有限公司不按规定使用活性炭被处罚
2020年10月28日,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相城区某塑料有限公司进行夜间突击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南、北车间均在生产,车间大门及窗户处于开启状态,配套的两套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正在运行,两车间生产产生的熔融VOCs经各自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正通过各自排气筒(Q1/Q2)排放。现场进一步查实,该公司上述两套活性炭吸附装置炭箱中,活性炭颗粒均仅装填至炭箱三分之一高度处,部分熔融挤出VOCs废气未经活性炭有效吸附处理即通过排气筒排放。
经执法人员后续调查后查实:该公司根据2017年镇村“263”相关要求,安装VOCs废气治理设施,该设施已进行环境影响登记。产生上述违法行为主要是因为,该公司近期正在进行废气处理设施维护,检查当日白天该公司对活性炭箱内的保护网进行了清洗,由于内部工作人员之间出现沟通问题,导致活性炭箱内还存留三分之一旧活性炭未更换,也未及时装填满新颗粒活性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案例二:苏州高新区某精冲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排被处罚
2021年3月8日,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用电工况监控系统的预警线索,省、市、区三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苏州高新区某精冲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现场查实该公司3台注塑机正在生产,配套的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风机处于停运状态,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目前,苏州市高新区已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理。
案例三:昆山某精密机械企业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被处罚
2021年3月29日,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精密机械产业园一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A栋喷涂车间1-6号喷涂线正在生产,配套的三个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在运行。三个活性炭吸附装置内填充有约5kg网袋包装的活性炭颗粒,网袋表面已被油漆覆盖,三个炭箱均未填满活性炭,活性炭箱内上方有45cm空隙,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有效处理从上方空隙直接经过并排入外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八万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