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扬州高邮市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近年来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秦某非法储存、买卖危险物质罪案
2012年底,被告人秦某在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以人民币2万余元的价格从江苏省沭阳县一王姓男子处非法购得氰化钠约10袋,重约500千克,储存于家中卧室床铺下以及经营的电镀车间内,用于电镀生产。2013年6月27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秦某经营的电镀小作坊内查获含有氰化物的化学物质14公斤;2013年6月28日,被告人秦某亲属主动将其藏匿的氰化钠150千克送交公安机关。被告人秦长美将电镀作业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电镀车间东侧的废旧池塘内。
高邮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长美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仍违反国家规定予以买卖和存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告人秦长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秦长美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由高邮市公安局扣押的氰化钠由该局依法处理。
何某、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16年1月29日晚,被告人何某、李某夫妻在高宝邵伯湖禁渔期内,到高邮湖郑灯渡口西北离岸边约30米渔业水域,采用由被告人何某负责驾驶皖明渔80193号渔船、被告人李某负责控制网兜等手段,利用电捕鱼工具实施电捕鱼作业,非法捕捞鲤鱼、黑鱼、鲫鱼等渔获物合计74.2千克。后因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被告人何某、李某弃船逃走。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何某、李某主动到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六安执勤点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高邮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何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