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7月9日)从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常熟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夜间执法时破获了一起今年以来最严重的重金属超标排放案件。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今年4月底,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积极落实周末、夜间全时段执法。在一次夜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常熟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废水收集池内废水疑似通过雨水管网,排放至周边河道。发现疑点后,执法人员立即进入企业车间开展调查,发现酸洗车间内有工人正在清洗用药剂浸泡过的不锈钢小管,清洗废水经地面流入酸洗槽北侧地下的废水收集池,废水收集池东侧内壁上有一小洞,废水正在往小洞内流动,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废水收集池内流动水进行采样。当晚,常熟市环境监测站加急对水样进行分析发现,废水收集池内水的总铬浓度达1280mg/L、总镍浓度达884mg/L,含铬污染物超排放限值3倍以上、排放含镍污染物超排放限值10倍以上。
为完善证据链,第二天,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企业,对废水收集池的渗漏情况进行验证试验,同时乘船对河道排放口进行现场勘查采样,并进行排水实验。经验证,该单位的废水收集池通过池内小洞和大口径雨水排放管道与外界河道(盐铁塘)相通。
同时,两组执法人员对相关负责人和现场操作人员连夜展开询问调查,执法人员连续作战,完成询问笔录将近凌晨5点。
经询问,操作工张某早已发现废水收集池有漏水的情况,且已向车间主任焦某汇报,焦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废水收集池是否渗漏,也未对废水收集池进行修复,导致废水长期渗漏排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记者了解到,废水中的重金属基本都为有毒物质。根据《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有毒物质主要包括五类: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若企业排放废水中含重金属物质,且超过国家或省规定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苏报融媒记者 惠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