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会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本次会议提交审议的《辽宁省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我省旅游发展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产业规模逐步扩大,产品体系不断完善。特别是“十二五”以来,旅游经济继续以年均两位数的速度增长,占全省生产总值和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不断提高。但是,我省旅游业发展和市场秩序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旅游业发展环境和基础设施不完善;二是发展模式粗放,旅游产品有一定趋同性,旅游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相对薄弱;第三,旅游景区的管理从体制机制上讲,不能适应旅游发展的需要;四是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市场监管和纠纷解决机制有待完善。 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实施,《辽宁省旅游条例》颁布实施近十年。为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辽宁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有必要制定新的旅游法规。
二、草拟的简要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省旅游局起草了《辽宁省旅游条例》初稿。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对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下发14市、绥中、昌图县及40多个省级部门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来自省政府门户网站和辽宁法制系统的公众。各界意见。同时,省政府法制办、省旅游局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赴本溪、抚顺、大连、鞍山等市调研,召开多政府有关部门和旅游经营者、景区和游客的级人员。参加座谈会并组织专家论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借鉴云南、海南等省市立法经验,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辽宁省旅游条例(草案)》,共七章五十篇文章,主要是关于旅游业的促进和发展。 、资源保护与开发、维权与运营、安全与监管等。《条例草案》已于2014年10月14日经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旅游发展的促进措施。旅游业具有投资大、回收期长、影响面广等特点,旅游业难以实现快速发展短期内仅依靠市场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旅游业的支持力度,为此,《征求意见稿》从四个方面规定了促进措施:一是优先安排和统筹规划通往旅游目的地的道路建设。旅游景区及其他配套基础设施(第八条),景区、旅游宾馆、饭店的水、电、气、热收费标准同一般工业企业(第九条);二是支持旅游企业申请上市、发行公司债券等融资,鼓励推进股份制改造,组建旅游企业集团(第les 10 和 11);三是明确政府承担的旅游公共服务事项,包括设立旅游标志、建立旅游信息数据库和网络服务平台等(第十二条) 四是引导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包括发展温泉旅游、沟渠旅游、文化旅游、滨海休闲度假、海岛旅游,发展工业旅游、森林生态旅游、乡村旅游等(第20条)。
(二)关于保护游客权益。近年来,旅游景点门票乱涨价、旅行社服务质量隐性下降等问题时有发生。 ,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这不仅关系到游客的安全和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条例草案》规定了三个方面:一是引诱、胁迫游客向旅游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以零形式支付团费。严禁向游客索取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擅自增加、减少或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等行为。 ted(第 26 条);二是对可能引发旅游纠纷的环节作出明确限制,如目前的旅行社接送、团体组合、购物安排等(第二十八条、第二十条)。九);三是对景区门票、套票设置、费用减免、投诉处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第三十一条)。
(三)关于旅游安全。旅游安全是社会治安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旅游安全,《条例草案》规定了四个方面:一是明确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主要职责是要求旅游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辽宁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设施设备完好、正常运行(第三十二条);二是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提出要求,对从事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经营者,要求遵守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指定专人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es(第 34 条);三是明确旅游经营者的安全通报和应急报告责任,即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旅游经营者必须提前向游客说明或明确警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安防措施。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遇到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治安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避险和救援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第 35 条);四是规定了从事旅游客运服务的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第三十六条)。
请考虑“法案”和上述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