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诉江南案 同人文需小心
据媒体报道,4月25日,有“国内同人作品第一案”之称的著名作家金庸状告“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在天河法院开庭审理。原告金庸和被告江南本人未出庭,双方均委托了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同人文”在网上屡见不鲜,但被原著作者起诉侵权,在国内尚属首例。
金庸状告“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的理由是,小说中大量使用自己武侠小说的经典人名,有侵犯版权的嫌疑。而作者江南的观点是,小说将金庸小说人物放在当代校园里,在新的小说环境中加入自己想法写成,属于“同人文”的范畴。这样,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同人作品的形式,属不属于侵权抄袭。有关这个问题一直争执不下。笔者看来,同人创作是灰色地带,有侵权的嫌疑,是需要严肃对待的。
根据目前法律认定侵权的依据,一是要求作品有独创性,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金庸小说是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的。二是判断侵权人是否接触过被侵权人的作品,江南确实也是读过金庸小说;三是侵权作品是否过了保护期限,金庸作品并没有过保护期限。第四点是作品之间是否有实质性相似,这一点是本案的关键点。而根据目前报道,《此间的少年》与金庸小说确实有大量角色名称、角色关系及人物设定之间的类似性,而且小说也是以金庸小说人设和角色关系作为宣传点。这都可能造成作品之间的事实性相似,或为法院判定侵权的依据。
这次判决的结果,将对目前的网络文学有显著影响。据说,如果法院判决侵权成立,网站和出版方可能停止同人作品这一类型的推广宣传。这对网络文学生态是一次重要洗牌。但无论如何,任何文学类型的繁荣,都不应该以侵犯著作权为获利点。毕竟,一个保护不了版权的文化市场,是难以产生优秀的文化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