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特价菜”当心有猫腻
市价格举报中心发布8月全市价格信访举报分析
苏报讯(记者 尤薇)进餐馆点了几个“特价菜”,结账时却发现每桌只可享受1个特价菜。市价格举报中心日前发布8月全市价格信访举报情况显示,8月我市共受理价格信访举报1443件,比今年7月减幅8.79%,退款14114.36元。举报数量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停车收费、商品零售、物业管理、社会服务、房地产交易及中介收费。
进入秋季,时令菜肴陆续上市,个别酒店餐馆采取“特价菜”形式营销,但相关限制条件标示不清,易造成相关消费纠纷。近日市价格举报中心接到投诉,称在拙政园附近某饭店用餐,点餐前服务员称当天有特价菜,但结账时发现只有1个菜可以按特价菜价格结算。物价部门提醒消费者,点餐时商家提供特价菜等优惠时,最好主动问清是否有限制条件。
市民武女士反映,在小区内租了停车位且正常交费使用,但当她开朋友汽车回小区时,物业服务人员要求其交纳临时停车费。据物价部门介绍,租了车位更换车辆停放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尤其是临时性的、频繁更换停放的车辆,要提前与物业服务企业通气。要考虑到不同物业服务人员管理权限不同,有的门卫人员没有权限对非登记在册的车辆放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理性对待。
有市民反映,称小区要求交纳去年拖欠的物业费,并加收“滞纳金”。物业能否加收“滞纳金”?据物价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根据调查,小区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中,确有对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费收取滞纳金的条款,但根据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该滞纳金实质上是业主拖欠物业费而产生的违约金,业主签署协议,说明对协议内容是认可的。从价格管理的角度讲,物业服务企业该项收费与业主协议约定在先,并未违反价格法律法规。但从合同用词表述严谨的角度看,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签订的协议中不应使用“滞纳金”,而应使用违约金。
对此,市物价部门提醒,不管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最好能通过合同或是简易协议,约定有关消费和服务的内容、价格、限制条件、退费方式等事项。在拟定合同、协议时,应充分协商,用词严谨,必要时可向律师、政府法制部门求助。对于商家采用格式合同的,消费者应认真阅读,对未载明的问题可添加补充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注重合同、协议的有效性,比如加盖公章、第三方公证等,作为日后发生消费纠纷维权的重要依据,应自持一份、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