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讯(记者 邹强 通讯员 许艾)没有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这是怎么一回事?日前,虎丘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驾驶人黄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同车的被告人郭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被告人黄某是一家KTV 的工作人员,另一名被告是一向喜欢热闹的郭某,郭某时不时呼朋唤友去该KTV聚餐、唱歌。去年11月19日晚上,郭某和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然,饭后驾车载友来到黄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其间两人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此时,郭某自觉不胜酒力,黄某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郭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黄某,并由她驾驶该车搭载郭某等人离开KTV。刚开出去没多久,黄某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黄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该事故造成护栏损失2100元。归案后,被告人郭某、黄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被告人黄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黄某在道路上驾驶。黄某和郭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黄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过,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以上判决。
据悉,该案是苏州大市范围内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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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法官提醒: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邹强 许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