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2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通知,决定对《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及《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标准》)的部分条款做出调整和修改,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市场行为,增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的信用意识,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
与旧的《办法》和《标准》相比,此次施行的新《办法》和《标准》,从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不见面审核,强化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的诚信管理,实现从管人、管事、管行为转向管平台、管数据、管信用,构建行业长效管理机制等方面作了修订,涉及政策依据、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平台的优化升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审核不见面、信用评定内容更趋于合理化和可操作性等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增加《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
二、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信息管理:增加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信息采集,使用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服务平台规定。
三、对房地产经纪服务评价管理:增加房地产经纪服务评价,经纪服务人员包含执业人员(持证服务人员)和从业人员(未持证服务人员)。
四、将信用评价周期修改为2年,对上个周期房地产经纪机构累计的信用信息通过加分、扣分管理评出信用等级。
五、第十一条(信用等级划分及确定):在原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合格)、C级(失信警告)的三个等级的基础上,增加失信列为D级(失信),共设定为四个等级。
六、补充增加若干重大失信行为的条款:为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楼盘提供代理服务;不配合管理部门调查取证;拒不执行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为群租提供租赁居间服务或提供群租服务的经营行为;提供首付贷服务的。
七、增加关于未参加评价申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处理规定,一个评价周期内经纪机构未按要求申报评价材料参与信用评价,信用等级以C级等次公示,下一个评价周期初始分降5分;连续2个评价周期未参加评价,列入异常机构名录,冻结网上签约资格。另外,列入C级以下等次经纪机构,各区域主管部门应重点监管并限制部分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