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专稿】
《苏州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近日正式印发。
《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苏州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以投资或者授权管理形式,履行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财务结算、集中销售、研发、供应链配置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境内A股上市公司,且上年度平均市值不低于100亿元;
☆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第二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且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以及经认可的国外权威机构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在本市设立的总部或者区域性总部,且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
未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可以按以下分类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
☆规模型总部
1.农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
2.制造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8000万元以上。
3.服务业:批发零售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其它服务业企业(除房地产企业外)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3000万元以上。
4.建筑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1亿元以上。
☆创新型总部
1.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上年度营业收入8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3000万元以上。
2.信息技术、科技研发、商务服务、现代物流、节能环保服务、人力资源、体育健康、文化创意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
☆新注册设立或者新引进总部
在苏州新注册设立或者新引进但经营不满1年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根据相关合作协议,承诺第二年、第三年每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每年在我市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
☆金融业总部企业的奖励和认定政策按照《关于推进苏州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2021〕53号)执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奖励和认定政策按照《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苏州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苏府办〔2021〕149号)执行。
☆其他对苏州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企业
《办法》还明确了对总部企业的奖励、补助和支持政策,以及对总部企业的服务举措、监督管理等。本办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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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