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慈善促进条例明起施行,我市慈善事业进入法治化建设新阶段——
细化扶持措施 推动苏州慈善出新出彩
明起(9月1日),《苏州市慈善促进条例》正式施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改后出台的全国地级市层面首部慈善领域地方性法规,《条例》以支持鼓励慈善发展作为总方向,进一步细化扶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制度措施,标志着我市慈善事业进入法治化建设的新阶段。同时,《条例》提出一系列具有苏州特色的制度设计,进一步推动苏州慈善事业出新出彩。
激发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内生动力
《条例》立足苏州慈善工作实际情况,坚持重点突出,紧抓问题“牛鼻子”,明确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制度措施。
强化慈善组织培育。为进一步壮大慈善主体力量、优化慈善组织结构,《条例》第七条提出“民政部门应当多元化培育发展慈善组织。重点培育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心理援助等慈善组织,加快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基层治理、应急救助等领域慈善组织”。
加强慈善行业自律。为进一步健全行业规范,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条例》第十条鼓励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明确“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权益、推动行业交流”。
推进融入基层治理。为进一步推动慈善资源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条例》第十七条新增“五社联动”的规定,鼓励发展社区慈善组织,设立社区慈善基金,助力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打造“乐善苏州”公益慈善品牌
近年来,苏州慈善事业在推进高质量发展中积累了一系列经验,走在全省全国前列。《条例》将一系列特色鲜明的“苏州实践”贯穿其中,为苏州慈善“走在前、做示范”提供了丰富的样本和经验。
探索“慈善+”发展模式。苏州作为首批数字人民币试点城市,《条例》第十一条鼓励捐赠人通过数字人民币的方式开展捐赠,丰富慈善捐赠形式。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总结了苏州慈善工作的创新做法和特色经验,对慈善冠名、慈善信托、慈善保险、互联网慈善作出相关规定。
推动慈善教育和理论研究。为进一步将慈善文化建设融入教育教学,《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慈善文化,组织学生参加符合其身心特点的慈善活动,培育学生慈善理念”。同时,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慈善组织开展慈善理论研究。
营造浓厚慈善发展氛围。《条例》明确提出推进慈善文化阵地建设,打造“乐善苏州”等慈善文化品牌,并将每年9月规定为“苏州慈善月”,进一步扩大苏州慈善活动的组织力、影响力。根据苏州多年开展慈善晚会等成功经验,鼓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晚会、义演、义赛、义展等慈善文化活动。
健全慈善事业多元激励体系
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系统完善的制度环境。为健全慈善保障激励体系,《条例》专设一章,完善和落实激励措施。
保障税收优惠。《条例》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金融创新。《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提出“鼓励金融机构进行慈善类金融产品创新,为慈善财产提供保值增值服务和保险保障”,有助于慈善事业和金融行业形成良性互动,为慈善财产保值增值提供途径。
支持费用减免。《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二十六条明确提出“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地支持、费用减免和其他便利”,为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减免费用、服务优惠提供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