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复评是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在遇到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等情况时可通过此方式提出异议。记者从苏州市税务局了解到,随着2024年步入尾声,纳税人若对2023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尽快申请纳税信用复评,申请信用复评的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纳税信用作为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的客观反映,直接体现纳税人对社会、对国家的信用,良好的纳税信用是企业长远发展的“金名片”。据介绍,适用纳税信用复评的情形有如下情形:一是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复评,即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内申请该年度纳税信用复评。二是新设立的纳税人,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可在任意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复评。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或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复评。进入纳税信用管理界面后,分两种情形。一是对于只符合复评条件的,系统自动跳转纳税信用复评功能,纳税人选择复评原因后,提交申请。二是对于同时符合多个纳税信用事项办理条件的,系统弹出确认框,由纳税人自行选择要办理事项,选择“申请复评”,系统跳转纳税信用复评功能,纳税人选择复评原因后,提交申请。
苏州市税务局提醒,纳税信用关乎企业的长远发展,纳税人应重视自身纳税信用状况,及时关注评价结果。若存在异议,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应流程申请复评,以确保纳税信用评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 大秋 通讯员 一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