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湘人
刚刚闭幕的江苏省两会上,一份《把惩戒权还给教育》的建议,引发与会的来自教育界代表委员的热议,也吸引了社会关注的目光。
自古以来,教育的手段和方式中,鼓励和惩戒都是相互依存的。教育既需要表扬、赏识和奖励,但也离不开批评、训斥与惩戒。甚至可以说,惩戒作为教育的重要手段,其出发点和目的同样也是为了教育人、培养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那么,为啥如今还会有“究竟该不该把惩戒权还给教育”一问呢?近年来时不时爆出的“虐童案”“体罚孩子案”等等,被无限放大,激起社会公愤,应当是一个大背景。导致的“后遗症”便是,教师从此就连合理的惩戒手段也不敢再用了。不少教师为了避嫌(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结果只好对调皮捣蛋、不遵守教育秩序的孩子摇头叹气,束手无策。试想一下,如此这般的教育,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利吗?再换个场景思考一下,即使是家长自己,面对调皮捣蛋、不服管教的孩子,能够做到始终耐着性子长期惯着孩子吗?
很显然,离开了必要的批评、训斥与惩戒,一味惯着孩子、宠着孩子,根本不是真正的爱孩子。正因如此,即使在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也都是赋予了教育惩戒权的。而且,在美国,学校及教师拥有的教育惩戒权是宪法赋予的,包括言语责备、剥夺某种特权、留校、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开除等等。
至于,有些人担心教育惩戒权被滥用,那是另一个层面的如何规范使用问题了。应当相信,广大辛勤的园丁、“灵魂工程师”们,完全有能力用好教育惩戒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