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不需要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乐乐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张女士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657元。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事故发生在济南市济阳区市区道路,张女生骑电动车载其孩子和乐乐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明显违反了上述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乐乐父母作为乐乐的监护人,明知张女士驾驶非机动车载乐乐出行可能存在风险,仍将乐乐交付张女士,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判决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后,张女士还需赔偿乐乐3900余元。
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我是无偿帮忙送乐乐回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济南中院二审认为,张女士这种邻里朋友之间善意行
为,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是值得肯定的。乐乐受伤,双方都很心疼,乐乐父母应正确对待本次事故,不应迁怒于张女士。